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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保證書(工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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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保證書(工程類)

質量保證書(工程類)

{子問題開始}工程質量保修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為保證 (工程名稱)在合理使用期限內正常使用,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等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質量保修書。

{子問題開始}1.{子問題開始}質量保修範圍

質量保修範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外牆面的防滲漏工程、電氣管線工程、給排水管道工程、裝置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裝飾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其他專案。具體質量保修範圍,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如下:

1. 

2. 

3. 

{子問題開始}2.{子問題開始}質量保修期

2.1質量保修期從工程實際竣工之日算起。單項竣工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質量保修期。

2.2合同工程質量保修期,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如下:

1.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工程為 年;

3.電氣管線工程、給排水管道工程、裝置安裝工程為 年;

4.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為 個採暖期、供冷期;

5.裝飾裝修工程為 年;

6.其他專案 。

3.{子問題開始}質量保修責任

3.1 屬於保修範圍的專案,承包人應在接到發包人通知後的7天內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派人保修的,發包人可自行或委託第三方保修。

3.2 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後,應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3.3 在國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內,承包人應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和安全。凡出現其質量問題,應立即報告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設計人提出保修方案後,承包人應立即實施保修。

3.4 質量保修完成後,由發包人組織驗收。

4.{子問題開始}質量保修費用

質量保修等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5.{子問題開始}質量保證金

質量保證金的約定、支付和使用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84條賦予的規定一致。

6.{子問題開始}其他

6.1 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質量保修事項:

6.2 本質量保修書,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時簽署,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6.3 本質量保修書,自合同雙方當事人簽署之日起生效,至質量保修期滿後失效。

發 包 人:(蓋章) 承 包 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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