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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姻協議書怎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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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姻協議書怎樣寫

解除婚姻協議書怎樣寫

一、怎樣寫解除婚姻協議書

協議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XXXXXXXXX。

協議人: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XXXXXXXXX。

協議人雙方於XXXX年XX月XX日在XXXXXX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願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XXX與XXX自願離婚。

(二)女兒XXX由雙方共同撫養,女兒在XXX期間的學費及生活費由男方提供必要的資助。

(三)夫妻共同財產處置如下:

1、第一房產位於XXXXX,現協商歸女方所有;第二房產XXX,現協商歸男方所有;

2、汽車一輛,型號為XXXX,車牌號為:XXXX,現協商歸男方所有;

3、現金:XXXXX,現協商歸女方所有。

(四)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

(五)男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可提前一天與女方協商,達成一致後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後生效。

協議人:協議人:

XXXX年XX月XX日

二、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途徑

1、協議離婚

《民法典》第31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

第10條第1款:“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11條第1款:“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12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1)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2)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3)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13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2、訴訟離婚

《民法典》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3、無效婚姻

《民法典》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12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民法典解釋(一)》

第7條:“有權依據民法典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第8條:“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第9條:“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三、分居滿兩年可以解除婚姻關係嗎

1、分居兩年應當是連續滿兩年。

2、分居必須是因感情不和、感情破裂造成的分居,如果僅僅是工作等原因造成分居兩地,則不屬於該條款規定的“分居”。

3、主張“分居滿兩年”的一方需提供相應證據。實踐中許多當事人確屬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但因對方不承認,而自己又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從而導致自己的主張不被法院採納。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是離婚的充分條件而非必要條件,即使未分居但具備其他法定條件的仍可以判決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造成感情破裂的原因很多,判斷感情破裂的依據與條件也很多,不僅僅只有分居滿2年一個條件。

5、我國實行婚姻登記制度,男女雙方無論結婚還是離婚都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式,因此,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應經過辦理離婚登記或法院判決離婚的程式後才正式解除,因此分居時間再長雙方婚姻關係也不可能自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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