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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通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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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通用模板)

房屋租賃合同(通用模板)

出租方: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租賃雙方就出租方將房屋出租於承租方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出租房屋情況和租賃用途

1-1出租方將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居住房屋(簡稱該房屋)出租給承租方。

1-2承租方向出租方承諾,承租該房屋僅用作居住使用。

1-3租賃期間,承租方可使用的該房屋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範圍,現有的裝修、附屬設施、裝置狀況以及需約定的有關事項,由租賃雙方在本合同補充條款中加以列明,作為出租方交付該房屋和本合同終止時承租方返還該房屋的驗收依據。

第二條 交付日期和租賃期限

2-1租賃雙方約定,該房屋租賃期起止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____。

2-2租賃雙方同意,出租方於__________前將該房屋交付給承租方,由承租方進行驗收。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承租方有權要求出租方向其支付日租金的 壹 倍作為違約金。

第三條 租金及支付方式

3-2租賃雙方約定,租金每_______個月一付。承租方應提前______日出租方支付下一期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出租方有權要求承租方向其支付日租金的 壹 倍作為違約金。

第四條 押金和其他費用

4-1租賃雙方約定,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後,承租方應向出租方支付房屋租賃押金,押金金額為__________元。出租方收取押金後,應向承租方開具收款憑證。本合同終止時,出租方收取的房屋租賃押金除用以抵充本合同約定由承租方承擔但還未交納的費用外,剩餘部分無息返還承租方。

第五條 出租方的權利與義務

5-1出租方保證有權出租該房屋,該出租行為已取得所有房屋權利人同意。

5-2出租方應確保該房屋交付時符合規定的安全條件。租賃期間,承租方發現該房屋及本合同補充條款中列明的附屬設施、裝置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出租方修復;出租方應在接到承租方通知後的 7 日內進行維修或委託承租方進行維修。出租方逾期不維修、也不委託承租方進行維修的,承租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出租方承擔。

5-3租賃期間,出租方應定期對該房屋進行檢查、養護,保證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裝置處於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狀態。出租方應在檢查養護前 7 日通知承租方。檢查養護時,承租方應予以配合。出租方應減少對承租方使用該房屋的影響。

5-4房屋返還後,承租方留置在房屋內的物品,視為放棄,出租方有權處置,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條 承租方的權利與義務

6-2承租方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向出租方支付租金押金等應付的款項。

6-3在承租方的承租期內,水電費、煤/燃氣費等生活費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擔,承租方應在本合同終止時結清。

6-4承租方應對該房屋的使用安全負責。租賃期間,承租方應合理使用並愛護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裝置,因承租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裝置損壞或發生故障的,承租方應負責修復。承租方不維修的,出租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6-5承租方需裝修或者增設附屬設施和裝置的,應在簽訂本合同時,在本補充條款中約定;如在本合同補充條款中未約定的,則應事先徵得出租方的同意。按規定須向有關部門報批的,則應由出租方或出租方委託承租方報請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承租方另需裝修或者增設的附屬設施和裝置的歸屬、維修責任及合同終止後的處置,由租賃雙方在本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

第七條 轉租、承租權轉讓和交換

7-1 租賃期間,承租方將該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應事先徵得出租方的書面同意,並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租賃的規定。承租方轉租該房屋的,應與次承租人訂立轉租合同。

7-2 租賃期間,未事先徵得出租方書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將該房屋轉讓給他人承租或與他人承租的居住房屋進行交換。

第八條 續租

8-1租賃期滿,承租方如果需要續租的,承租方應提前 30 日向出租方提出續租要求,雙方協商一致後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8-2租賃期滿,租賃雙方未續簽租賃合同,承租方繼續支付租金而出租方未表示拒絕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租賃雙方成立不定期租賃關係。在不定期租賃關係中,出租方有權終止租賃關係,出租方提出終止租賃關係的,應自通知承租方之日起,給予承租方 30 日的寬限期。寬限期內,承租方應按本合同的約定,向出租方支付該房屋的租金以及由承租方承擔的其他費用。

8-3 租賃期滿前,出租方若準備另行出租他人,需在租賃期滿前 30 日告知承租方,同等條件下,承租方享有優先承租的權利。

第九條 房屋返還

9-1承租方應在本合同的租期屆滿後 當 日內返還該房屋,結清相應款項,保證房屋設施完好,房內清潔,承租方未經出租方同意逾期返還該房屋的,每逾期一日,承租方應向出租方支付日租金的 壹 倍作為違約金。

9-2除本合同補充條款另有約定外,承租方返還該房屋時,該房屋及其裝修、附屬設施和裝置應當符合正常使用後的狀態,經出租方驗收認可後,相互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第十條 終止本合同的條件

10-1租賃雙方同意在租賃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雙方互不擔責:

(1)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依法提前收回的;

(2)該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依法徵收的;

(3)該房屋因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遷許可範圍的;

(4)該房屋因不可抗力原因毀損、滅失,致使承租方不能正常使用的;

(5)簽訂本合同時,出租方已告知承租方該房屋已設定抵押,租賃期間被處分的;

(6)租賃雙方協商一致終止本合同的。

10-2租賃雙方同意,出租方有下列違約情形之一的,承租方可通知出租方終止本合同,並有權要求出租方賠償損失。

(1)出租方未按合同約定按時交付該房屋,經承租方催告後 3 日內仍未交付的;

(2)出租方交付的該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或存在重大質量缺陷,致使承租方不能正常使用的;

10-3租賃雙方同意,承租方有下列違約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通知承租方終止本合同,並有權要求承租方賠償損失。

(1)承租方擅自改變房屋居住用途的;

(2)因承租方原因造成房屋結構損壞的;

(3)承租方擅自轉租該房屋、轉讓該房屋承租權或與他人交換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4)承租方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

(5)承租方逾期超過 7 日不支付租金的;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1)該房屋交付驗收時,現有的裝修、附屬設施、裝置存在缺陷,影響承租方正常使用的,出租方應自交付之日起的 14 日內進行修復。逾期不修復的,出租方同意減少該房屋的租金並變更相關條款。

(2)出租方未在本合同中告知承租方,該房屋出租前已抵押,造成承租方損失的,出租方應負責賠償。

(3)租賃期間,出租方不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維修、養護責任,致使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裝置損壞,造成承租方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出租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租賃期間,非本合同10-3條款約定的情形,出租方提前終止合同,應與承租方協商一致,並按房屋租賃押金的 壹 倍向承租方支付違約金。若違約金不足抵付承租方損失的,出租方還應負責賠償損失與違約的差額部分。未與承租方協商一致的,出租方不得提前收回該房屋。

11-2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1)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的(非承租方因素除外),每逾期一日,出租方有權要求承租方向其支付日租金的 壹 倍作為違約金。逾期返還該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出租方有權要求承租方向其支付日租金的 壹 倍作為違約金。

(2)承租方未徵得出租方同意或者超出出租方同意的範圍擅自裝修房屋或者增設附屬設施的,出租方可以要求承租方恢復房屋原狀。租賃期間,若因承租方原因致房屋損壞,造成出租方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承租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租賃期間,非本合同10-2條款約定的情形,承租方中途擅自退租的,承租方應按房屋租賃押金的 壹 倍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若違約金不足以抵付出租方損失的,承租方還應負責賠償損失與違約的差額部分。

11-3若租賃雙方有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情形,除特別約定外,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房屋租賃押金的 壹 倍作為違約金

第十二條 解決爭議的方式

12-1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的,租賃雙方可協商解決或者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協商不成的,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

第十三條 其他條款

13-1若因承租方的原因導致合同提前終止,在承租方結清其承擔的水電費、煤/燃氣費等生活費用並支付賠償金(賠償金包含但不限於違約金)後,出租方需退還承租方已繳納的押金和剩餘租金,以及承租方預付的其他費用的剩餘部分。

13-2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租賃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本合同補充條款,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3若承租方實際居住的房屋地址與合同約定的房屋地址不一致的,以雙方實際履行的房屋地址為準。 13-4在簽訂本合同前,租賃雙方已線下溝通看房,充分了解並接受該租賃房屋的現有結構、附屬裝置及其他與房屋相關的資訊。

13-5簽約雙方簽訂本合同,又線上下另行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衝突部分以簽訂時間在後的租賃合同為效力優先;同時簽訂的,以實際履行之合同所約定的內容為效力優先。

13-6合同一方存在違約或侵權行為時,相對方為此提起訴訟、或被牽連進違約方或侵權方與第三人的訴訟活動中來時,相對方因此發生的必要費用(包括但不僅限於律師代理費用),均由違約或侵權方承擔;

13-7合同雙方依雙方協商的通訊地址向相對方以快遞方式郵寄書面通知或其他法律檔案的,投郵超過5日即視為受達。合同當事方若要變更通訊地址的,應由雙方共同確認方可生效。

第十四條 補充條款

補充條款內容與以上條款內容有衝突的,以補充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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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