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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敲詐勒索,搶劫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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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敲詐勒索,搶劫辯護詞

強姦,敲詐勒索,搶劫辯護詞

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浙江融哲律師事務所張智斌律師,接受本案被告人XXX的委託,擔任其辯護人,現發表以下辯護意,具體如下。

一.關於公訴人指控的第一項罪名敲詐勒索的事實部分辯護人無異議,辯護人認為在敲詐勒索案中,被告人具有法定的從輕或減輕情節,應減輕處罰。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具有坦白情節,在第一次到案後,並如實供述了自己敲詐勒索的事實,後面也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偵察工作,可以認定為坦白。其次,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後,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本案被告人到案後,積極主動的交待了自己及同案XXX的全部犯罪事實,依規定可以予從輕處罰,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現,願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具有酌定的從輕處罰的情形。

二.關於公訴人指控的第二項罪名,強姦罪,辯護人認為,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不構成強姦罪,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從強姦罪本身的構成要件來看,被告人的行為不具有該當性,不符合強姦罪構成的客觀方面。根據被告人辯解和XXX的陳述,可知,被告人在與XXX發生性關係時,並未採取任何暴力手段;至於是否脅迫,縱觀本案分析,被告人並未直接或者間接的威脅被害人,而是被害人基於自己不想去派出所主動答應被告人要求,與其發生性關係,並沒有強行違背被害人的意志。在上被告人車且被告人提出發生性關係之後,便自己把褲子脫掉,又爬向車後座,在整個過程鍾,被害人完全具有反抗能力,但是並未反抗(詢問筆錄1中提到,他說他是警察,我害怕去所裡)。發生完性關係後,被害人並未表現出要求第一時間下車,驚慌失措,無助,恐懼等正常的被強姦女子的心理反應,而是等待被告人將其送回去。且下車後並未第一時間報警,而是又和第一次見面的網友鍾波發生性關係,明顯違背日常生活經驗(這裡可見被害人在性生活上較為開放)。辯護人認為,本案中”去派出所“這一事實,明顯未能達到強姦罪中脅迫的標準,被告人作為一個離婚婦女,又無犯罪行為,按照常理來說,完全不懼怕前往派出所,反而去了派出所更能保護自己,故被告人提出去派出所,在強姦案鍾明顯不能讓被害人達成恐懼心理,使其完全違背意志。

第二,從本案的證據來看,明顯不足。本案中,鑑定報告中的鑑定結論並非被告人的精液,袁川的證人證言完全來源於被告人對其的闡述,證明力較弱,故本案的證據只有被害人的陳述。

問題:案發時如果被害人上車後,你提出發生性關係,她不願意,說那你把我送所裡好了,你會怎麼做?

你提出和他發生性關係時什麼心態?(試試看,覺得她和好搞,第一次見面就和別的男的搞,我想我提出來她也很容易答應)

被害人:你當時主動配合被告人,不做任何反抗是為什麼呢?

那你害怕當時他殺了你,你為何還要和他上車,不像鍾波或者周圍求救?

三. 關於公訴人指控的第三項罪名,搶劫罪,辯護人認為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不構成搶劫罪。

從搶劫罪的構成要件而言,被告人的行為不具有搶劫罪的該當性。第一,被告人並沒有搶劫的故意,而只有敲詐勒索勒索的故意,被告人在像陳祖瓊索取財物時,其主觀故意和另一被害人鍾波一致。第二,被告人並未採取暴力脅迫等手段,足以壓制被害人的反抗心理。從被害人上車到下車整個過程,被告人沒有任何行為上,甚至言語上的暴力,脅迫。第三,被害人交付財務不具有當場性,本案中,結合被害人的詢問筆錄,被害人交付財務是在發生性關係之後,下車之前,但被告人提問受害人有沒有錢在上車後,中間相隔較長一段時間,辯護人認為受害人自己應被告人的要求講財務交付給被告人的心理仍然是基於害怕去派出所的這種恐懼心理,而非怕人身權利受到侵害,且這種恐懼心理,遠遠未達到使其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故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取得被害人XX財物的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而不構成搶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