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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國 連 鎖 | 加 盟 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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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國 連 鎖 加 盟 合 同

全 國 連 鎖 加 盟 合 同

上 海 怡 木 家 用 飾 品 有 限 公 司 全 國 連 鎖 加 盟 合 同

加盟店編號:

授權方上海怡木家用飾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被授權方〈以下簡稱乙方,即加盟店)

第一條:合同雙方為獨立當事人。

1) 本合同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資、代理、僱用、承包關係。加盟店職工不是甲方的員工,也不是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對其勞

動關係及員工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2) 門店的經營由乙方獨立承擔責任,經營決策是乙方自行判斷、自主運作的行為。

第二條:加盟條件與資格。

1) 首期購貨款不低於2萬元。

2) 加盟店可以自己開店,領取合法的工商營業執照,或允許在能經營的商行以租用專櫃形式設立。

第三條:店址變更

1) 因地理環境變化和其他原因,加盟店希望在規定區域內變更門店地址時,可以向甲方提出變更申請。

2) 甲方認為變更的理由可以成立,將會及時作出答覆,井有義務對選擇新店店址進行商圈調查等必要的幫助。

第四條: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商標、服務標記及其相關的所有權均屬於甲方。

甲方對商標使用權的承諾:

1) 甲方承諾在本合同執行期間,加盟店可以使用總部商標、服務標誌及表達這些標誌、記號、樣式的標籤和招牌。

2) 加盟店不得在店鋪以外使用本合同中甲方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標。

第五條:乙方應在經營中向顧客提供良好的服務,維護甲方品牌的聲譽、信譽和良好形象。對於全國品牌加盟店所銷售的產品,即使非乙

方加盟店所銷售,有客戶到乙方加盟店諮詢時,乙方仍應做好售後服務。

第六條:乙方取得的是在授權期內、在指定區域內的經銷權,這並不意味著甲方商標、品牌及商譽等相關智慧財產權的任何轉讓、許可。合

同終止後,乙方不得以任何藉口繼續使用“怡木”品牌,或以“怡木”品牌經銷商的名義從事任何商業活動。

第七條:經營指導與幫助

1) 加盟店在開店之前,甲方免費為乙方進行店面和形象專櫃設計。

2) 甲方將定期和不定期的以書面和其他方法對加盟店進行進貨管理、商品管理、門店經營管理等各方面的指導,提供有關資訊,幫

助加盟店實施標準化管理。

第八條:裝潢要求

1) 為維護公司形象的統一性,加盟店的店鋪結構、內外裝飾可參照甲方規定的標準。

2) 如在商場等其他場所設立專櫃需有“怡木家居”專櫃字樣。

第九條:供貨、銷售價格

1) 加盟店要做到按甲方提供的產品進貨,按甲方建議的零售價格銷售。

2) 所有產品按4.5折供貨。

3) 甲方必須不斷加大產品開發力度,以給乙方持續提供適銷對路的新產品。

4) 甲方必須在乙方訂貨款到帳,三個工作日內將乙方所訂貨物辦理好代辦託運。

第十條:競爭限制

1) 乙方在授權期內,如未得到甲方認可,不得再接受任何其他企業、個人的授權或委託代理、經銷其它同類產品。

2) 乙方未經甲方許可,不得擅自將甲方授予的經銷權以任何形式轉讓給第三方。如確係經營不善要轉讓時,必須先填寫書面申請表,

徵得甲方同意。

3) 若乙方區域產生總代理商,則由該區域總代理商向乙方供貨。在合同期內區域總代理向乙方供貨價按4.5折供貨(不含運費)。

第十一條:保守商業祕密

1) 除法律規定必須公開以外,甲方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店遞交的營業報告書及其它相關資料和有損於加盟店利益的情報。

2) 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洩漏甲方按本合同規定提供給加盟店有損甲方利益的情報。

第十二條:甲方向乙方提供銷售產品必須有合法手續,並對產品質量負責。如因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的法律糾紛,由甲方承擔責任,但乙方必須積極配合處理。

第十三條:乙方有權按下列條款規定換貨,換貨時將所換貨物列入明細表內,自查物品不影響第二次銷售(外包裝破損的收取外包裝成本費)。所換貨物運費自理。

1) 乙方自首批進貨之日起(即合同正式生效之日),有權在60天內調換不適銷產品。

2) 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換貨的,需收取所退貨物供貨價10%的折舊費。

3) 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4個月內換貨的,需收取所退貨物供貨價20%的折舊費。

4) 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5個月內換貨的,需收取所退貨物供貨價30%的折舊費。

5) 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5個月以上需換貨的,需收取所退貨物供貨價40%的折舊費。

6) 如遇折價促銷等情況,甲方不補差價。

第十四條:合同解除

1) 加盟店發生如下各項中任何一項行為,甲方可對加盟店以書面形式勸告加盟店在規定期限終止或改正其行為。超過指定期限無改正,甲方可單方面解除合同。

(1) 加盟店沒有忠實的實施甲方為改善營業而提出的勸告指導。

(2) 加盟店不執行甲方指定的統一零售價。

(3) 加盟店的其他違約行為或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

2) 加盟店發生如下各項中任何一項行為,甲方可不做預告而解除合同。

(1) 加盟店受到臨時查封、臨時處分、滯納稅處分、破產、審查等處分,甲方同加盟店之間的經濟信賴關係破裂,或者加盟店自己宣佈破產,協議出賣或整頓門店,清算與申請新企業。

(2) 受到銀行的拒絕受理匯票的處分。

(3) 加盟店未得到甲方的事先書面通知而私自出讓營業權。

(4) 加盟店有仿冒生產甲方常年派的行為。

(5) 加盟店有擅自將甲方的商標更改的。

第十五條:加盟店應承擔的名義責任:

1)加盟店使用公司的商號、商標、服務標識,因自己的經營而損害了第三者的利益時,由加盟店主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甲方不承擔名義責任。

2)甲方因加盟店的行為而被索賠責任時,除產品質量外,可要求加盟店負擔被索賠的賠償金。

第十六條:乙方確認:

乙方須在合同簽訂之前充分了解並認可甲方所闡述之加盟規則和加盟店行為規範。

乙方理解甲方資料及培訓中對成功贏利的分析是介紹成功的可行性,並不是甲方對乙方的承諾,乙方也認為成功贏利需雙方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