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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一)職業史、既往史;(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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