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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協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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