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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留存幾年備查?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2.17W)

一、解除勞動合同留存幾年備查?

解除勞動合同留存幾年備查?

對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來說,需要儲存兩年用工合同。雙方都可以根據簽訂的合同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至少一式三份,一聯存根留用人單位儲存,一份交勞動者儲存,一份放勞動者檔案。應該公司和勞動者簽字蓋章。如果原件不夠,可以請收取原件的單位在影印件上加蓋鮮章,並註明此影印件與原件一致,原件存何處的字樣。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用人單位出具的用來證明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的法律事實的,為了體現對外的效力,加蓋單位公章即可,無須加蓋單位內部的其他印章。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1、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解除勞動合同之後雙方的勞動關係就已不存在,但對於解除合同的證明一般需要留存二年以備查詢,其目的性就是為了更好的保障到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規定的條款來,這樣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