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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補償嗎?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1.37W)

一、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補償嗎?

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補償嗎?

勞動者單方面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包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必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如果用人單位存在“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等7種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解除勞動合同分為哪幾種情況?

1、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不僅僅就解除勞動合同本身達成一致,還應當對一方或者雙方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協商一致,比如說,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保守商業祕密和補償一定的培訓費用,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條件,只有雙方對這些附加條件也達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當然,如果雙方對解除勞動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條件,也就不存在就條件達成一致的問題。

2、非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㈠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㈡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由這種辭退所引起的勞動爭議較為少見。

勞動者自己提出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方式,第一種是雙方合意解除,是指經勞動合同的雙方協商一致,簽署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第二種是非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第三種是過失性辭退,勞動者存在過錯行為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