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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喪葬事務人員誤工費有哪些根據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1.21W)

辦理喪葬事務人員誤工費有哪些根據

一、辦理喪葬事務人員誤工費有哪些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 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該解釋未規定誤工費的上限。對於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來說,通常情況下,受害人所在單位應出具誤工證明,但須注意審查證明的真實性,必要時可要求受害人出具能夠證明其實際收入水平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不能正常進行身體沒有遭受損害之前所進行的 工作,就會造成預期財產利益的損失。這是侵害人身造成健康損害所必然引起的結果。 從損失的性質上說,這種財產損害是一種間接損失,是應當得到但由於遭受損害而沒有 得到的財產利益。

二、賠償標準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 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一般不支援親屬處理事故的誤工費,法律只規定了,有處理喪葬事宜的誤工, ""誤工損失是指受害人親屬因辦理受害人的喪葬事宜而減少收入的賠償費用。誤工時間是指受害人從遭受交通事故傷害到完全治癒或死亡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期間。"

處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包含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情況。需要當事人到相關部門或單位提供合法的證明材料,以幫助司法機關確定實際賠償情況,需要注意的人,處理喪葬事宜的誤工當事人一般只有是受害人的親屬,其他人員不可享受誤工賠償。

在我國相關案件的受害者,在辦理這類事件時,相關的受害時死亡時辦理喪事的。喪事的辦理人員支援3人的誤工費的賠償,賠償這類人員的實際損失,根據相關人員的實際損失和相關的工資憑證,賠償這類人員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