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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誤工費如何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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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誤工費如何答辯?

很多時候交通事故會造成一方或者雙方身體受到傷害,然後無法進行工作勞動,從而導致損失了本能夠獲得的薪水這部分利益,所以會產生一個交通事故誤工費賠償,這部分的金額是由被害人提出訴訟請求,然後被告進行答辯,法官綜合決定。那麼交通事故誤工費如何答辯呢?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1、誤工費確定因素之一是收入狀況。

原審判決確認了上訴人的誤工費月均工資為22670.33元,也確認了事發後確實存在未發工資的事實。在此前提下,原審判決以上訴人工資收入超過同行業標準3倍為由採納3倍計算誤工費,沒有任何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現有法律及司法解釋未有該認定理由的依據規定,相反,人損司法解釋規定的是不能舉證證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同行業標準。本案中既然已經認定了月工資標準,就應該依法適用該標準,而不是在法律規定之外,自行採用一個毫無法律依據的標準,屬於明顯的法律適用錯誤。

2、原審判決對誤工費的認定另使用了一個公平原則,上訴人認為這也是法律適用錯誤。

民法通則132條規定的公平原則適用的前提是各方均無過錯、有損害發生。即人身損害案件中,加害方與受害人對受損害的事實和結果均不存在任何過錯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適用該原則,而且該原則也是在均無過錯的當事人之間共同分擔損失。本案原審判決已經確認上訴人作為受害人對受傷結果不存在任何過錯,理應依法直接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判決被告方承擔責任即可,根本不存在公平原則適用的前提條件,更不應該存在在計算認定單個訴求專案的時候採用所謂的公平原則,

3、誤工費確定因素之二是誤工時間。 

法律規定的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因此上訴人認為,對誤工時間的認定,首先考慮醫療機構意見,本案中,上訴人已經提交了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證明內容連續,證實上訴人遵照醫囑積極複診以恢復身體,避免損失繼續擴大。原審判決機械使用法律條文,機械的按照定殘前一天計算誤工時間,沒有考慮到上訴人的具體傷情和年紀較大,過段的休息時間並不能完全保證身體康復進而重新恢復工作的事實,相反,上訴人提交的單位證明已經證實在原審判決認定的誤工時間之外,上訴人的誤工費已經在繼續的產生,沒有任何的經濟收入來源。

所以,交通事故誤工費如何答辯呢?就是針對以上所提及的幾點:收入狀況、公平原則、誤工時間、法律法規著重進行答辯,一般誤工費都有固定的計算方式,一方想多算點,另一方想少算點,所以進行答辯時一定要有技巧和方式,最好是諮詢下相關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