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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公務員誤工費如何計算?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3.12W)

交通事故中公務員誤工費如何計算?

一、交通事故中公務員誤工費如何計算?

根據最高院人身損害解釋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誤工費屬於交強險11萬傷殘死亡賠償額度內的賠償專案,由於其最長誤工期限可以計算至定殘前一天,誤工收入證明人為作假的情況非常普遍,因此誤工費通常也是原被告爭議最多的部分。

二、誤工時間:

交通事故傷者的誤工時間,通常按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和病假條確定,這樣就存在有的傷者為了在訴訟中爭取到更多的誤工時間,託醫院的關係延長病假條時間。在此情況下,應參照公安部2005年釋出的《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評定準則》予以確定,在此準則中,對人身損害的各個部位及相關誤工時間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如果病假條超過了此標準,還應按標準執行。在傷者一次手術和二次手術的中間期間,應視具體恢復及身體情況,適當延長或者縮短誤工期,而不應統統計算為誤工期間。

有的傷殘鑑定機構在做傷殘鑑定的同時,也會出具誤工時間的鑑定結論,那麼應以鑑定結論更準確地確認誤工時間。例如,筆者在遵化的一個交通事故案中,其他傷者都做了傷殘及誤工時間的鑑定,唯獨有一個傷者故意不讓鑑定機關作誤工時間結論,其受傷部位在肘部鷹嘴處,公安部標準為3個月,傷者主張的誤工期限卻是事故發生直至定殘前一天,約半年多的時間,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提出申請作誤工和護理依賴程度鑑定,因為鑑定機關也是按公安部標準,鑑定結論的傷者誤工期間不可能超過3個月。最後,法院也沒有要求保險公司進行鑑定,而是按公安部標準判定的誤工時間。

需要明確的一點是,賠償誤工費的前提是當事人工資收入因誤工而減少,如果沒有減少的情況下,是不需要賠償誤工費的。公務員一般情況下不會因誤工而減少工資待遇,所以具體是否需要賠償誤工費應當結合實際來認定。另外,可以通過檢查公務員的工資發放記錄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