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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工傷待遇的有賠償嗎?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1.27W)

一、不屬於工傷待遇的有賠償嗎?

不屬於工傷待遇的有賠償嗎?

由用人賠償賠償,勞動者非因工負傷,應當由侵權方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非因工負傷有過錯的,按過錯原則承擔賠償責任;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非因工負傷雖然沒有過錯,但勞動者非因工負傷沒有侵權人或者無法獲得侵權人賠償的,醫療費用可以按醫療保險辦法辦理,停工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二、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我國原勞動部1996年釋出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工傷的範圍作了明確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範圍為: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於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9.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1] (上下班途中受傷指的應當是在合理時間、路線上發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工傷待遇的認定情況,但如果勞動者不是因工作導致的損害,那麼是不可以獲得賠償的,具體情況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如果對工傷待遇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