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商品房買賣合同
合同編號:
江西省商品房買賣合同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註冊地址: 郵政編碼:
營業執照號碼:
開戶行: 帳號:
委託代理人(房地產經紀機構):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註冊地址: 郵政編碼:
營業執照號碼:
房地產經紀機構資格證書編號:
開戶行: 帳號: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國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委託代理人:
國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省房地產管理法》、《江西省商品房管理條例》、《江西省房屋權屬登記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守法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 商品房情況
該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號:
商品房座落: 區、縣 路、道、街 。設計用途 ,建築結構 ,建築層數為 層。建築面積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 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攤建築面積 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圖見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賃等情況見附件二。
商品房土地來源為: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年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商品房價款
商品房銷售按建築面積計算,每平方米價格為 元(幣種: ),價款為 元(幣種: ),計 (大寫)。
第三條 商品房交付及交付日期
商品房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1、 變更合同。
2、 解除合同。
3、
第四條 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時間
雙方約定,乙方按下列第 種形式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2、 分期付款。
3、 其他方式。
第五條 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處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 日內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甲方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1、合同繼續履行。甲方應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甲方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甲方還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解除合同。甲方應退還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
2、同約定甲方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還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甲方還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的實際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甲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3、
第六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處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逾期在 日內的,甲方有權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乙方應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1、合同繼續履行。乙方應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的應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乙方還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解除合同。乙方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
第七條 商品房建築面積與銷售建築面積差異的處理
商品房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面積為法定依據。商品房建築面積與甲方銷售建築面積差異不超過±3%(包括±3%)的,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商品房價款按商品房建築面積與銷售建築面積的差異多退少補。面積差異超過±3%的,雙方約定如下:
第八條 商品房質量及保修責任
甲方交付的商品房的質量和裝置等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甲方的承諾(見附件三),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和承諾的,甲方應承擔責任。
在乙方正常使用情況下,甲方應按照《江西省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的規定履行保修責任。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損壞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 商品房配套設施執行的約定
下列配套設施執行日期約定如下:
1、 上水 。
2、 下水 。
3、供電 。
4、燃氣(氣源種類) 。
5、暖氣 。
6、 。
第十條 商品房設計變更的約定
甲方未徵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商品房的房屋設計和環境佈局(見附件四)。確需變更的,甲方應自設計變更方案確定之日起 日內與乙方協商。
乙方同意變更的,雙方訂立補充合同。
乙方不同意變更,或甲方擅自變更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甲方應退還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還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甲方還應按商品房價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一條 商品房交接
商品房交付時,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辦理商品房交接手續,提供《江西省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江西省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交接房屋鑰匙。
第十二條 商品房權屬登記
雙方約定,在下列第 種期限內,辦結房屋權屬登記:
1、自初始登記完畢之日起 日。
2、訂立本合同時,房屋尚未建成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訂立合同時,房屋已竣工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3、 。
1、合同繼續履行。甲方應按商品房價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解除合同。甲方應退還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還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甲方還應按商品房價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3、
第十三條 前期物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