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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填寫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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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填寫範本

商品房買賣合同填寫範本

一、填寫範本合同,一定要認真閱讀範本說明,按照說明要求的格式、圖例填寫;

二、合同內容填寫指導內容:

(一)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原則上該當事人應當是符合下列條件的法人:

①具有合法的營業資格和資質;

②是專案的所有人,持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持有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③具有固定的營業場所或者住所;

④電話、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的情況真實、可靠;

⑤一定要填寫全稱,不得使用間寫內容,商品房買賣合同範本填寫。

在填寫該出賣人必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區別開發商和投資商或者發展商:在投資房地產開發過程中,按照契約關係可以把參與房地產開發的法人企業區別為開發商、投資商、代理商或者聯建方,但是隻有符合出賣人條件的當事人才能在本條出賣人一覽中署名;

2、代理商即使具備包銷資格,也不能作為出賣人在本覽中署名,只能在代理機構一欄中署名;關於包銷問題涉及開發商和包銷商之間的,對於商品房買受人不具備任何約束力。

3、代理商必須具備代理資格和資質;曾經有代理商在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沒有辦理異地執業手續和備案,鄭州市房管局為此停止了該代理機構的所有代理業務,還連累了房地產開發企業,甚至因此處罰房地產開發企業。我們姑且不問鄭州市房管局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但是這樣做客觀上影響了開發企業的形象和銷售。

買受人:

自然人應當詳細填寫該自然人的情況;如果屬於未成年人購房,應當堅持要求其填寫監護人,由於格式版本沒有提供監護人的內容,可以要求監護人在共有人一覽中署名。需要說明的事,買受人一欄中可以填寫該未成年人,但是在合同後面簽字頁的簽字行為不能由該未成年人親自簽訂,該簽字行為是當事人民事行為能力的表示,未成年人不能親自行使。所以,未成年人購房必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情況並由法定監護人代理。

如何確認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明?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察:

①該未成年人與法定監護人的戶口證明;

②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察看其父母離婚的協議或者判決書,該協議或者判決書有關於未成年人監護的內容;

③未成年人與其父母為在一起居住生活時,由指定監護人承擔法定監護人的責任。這種指定監護可能是生父母授權,也可能是法院或者未成年人保護機關的指定;

④未成年人的父母去世後,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可以承擔監護人的責任,也可以由未成年人的兄姊擔任,這種情況下應當由公證機關或者民政機關的證明。

自然人購房,如果本人不能親自辦理購房事宜,應當要求辦理該等事務的當事人提供委託手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委託可以是特別委託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處理一切事項。關鍵是如何審查這類委託手續的真實內容,如何區別是一攬子委託還是單項委託,這就比較麻煩。不要說不是法律專業的銷售人員,就是律師有時候也不能準確辨別其委託的性質。尤其是有的委託書僅僅寫明“委託某某代為辦理購房事宜”,就很難判斷是單項委託者這是一攬子委託。嚴格審查委託許可權的內容應當包括合同簽訂、履行中款項支付、辦理銀行按揭手續、辦理房屋接收以及與此有關的合同撤銷、變更、合同權利義務的承擔和主張等事項。同時應當預留委託人(購房者)和受託人的全部身份和委託檔案,納入購房合同檔案。

應當注意:有些事項無法通過委託行為實施,比如貸款銀行要求貸款當事人親自簽訂貸款合同或者保證合同的,這類合同不能由委託人代理。未成年人除其法定監護人或者指定監護人之外,其他當事人不能作為委託人出現,道理很簡單,由於其無民事行為能力,當然也就不可能產生合法有效的委託行為。

對於委託書的審查會涉及另一個更加專業的問題即具名代理和匿名代理的問題。在合同法上有兩種委託代理關係。一般而論,受託人代理委託人辦理委託事項應當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的代理行為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所以民法典第63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我們稱這種代理行為為具名代理。如果代理人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而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這種情況如何處理?合同法在第402條有如下規定:受託人以自己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天成公司與某購房人之間的合同關係,實際是合法有效的,檢察機關的處理是否合法值得商榷)

第一條:專案建設依據:注意以下內容:

1、屬於分期規劃,尤其是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手續的規劃,不要納入本條填寫內容。因此該條第二款的“地塊”面積應當與土地使用權證記載宗地出讓面積一致。

“規劃用途”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上的記載為準。如果土地使用證上的記載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上記載不完全一致,應當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記載為準。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在都市計畫區內的土地利用,應當符合都市計畫的要求,因此都市計畫法相對於土地管理法來說屬於特別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土地規劃用途按照下列用途進行規劃:住宅、商業、旅遊、娛樂用地;教、科、文、衛、體育用地;工業用地;綜合或者其他用地。

關於土地使用年限規定:應當按照土地使用證上記載的年限(年月日填寫)沒有土地使用證或者尚未取得使用證時,在填寫時一定要注意按照有關批准文家內容填寫。比如沒有土地證,只有土地出讓合同,在填寫時就應當注意從簽訂出讓合同到區的土地證這一段期間的時間問題。

2、關於“商品房”的概念:雖然有關商品房的司法解釋可以涵蓋幾乎所有的開發商出售的房屋建築,但是我們建議對於本條第三款的內容,還是應當給予必要的區別。把商品房定位在“商品住宅”比較合適,對於不屬於商品住宅的其他商品房屋,應當分別給予明確,分別填寫:比如:綜合辦公、物流商業鋪面、工業廠房等。

3、建議在本條空白部位補充填寫以下內容:該土地使用權範圍內的具體的修建性規劃按照規劃管理部門批准的具體規劃檔案執行。本條關於土地使用權規劃用途的約定與本合同第三條商品房用途不一致的,按照合同第三條規定執行。

第二條:如果出售商品房的審批機關,不是鄭州市房管局,應當填寫清楚其他審批機關。

第三條:本條填寫內容注意以下幾點:

1、戶型設計比較複雜的商品房,應當在補充內容填寫清楚:比如,有躍層的房屋應當分別填寫清楚,有沉降設計的部分,也要填寫清楚;屬於內建樓梯的複式結構要與面積結合起來填寫;有飄窗結構或者頂層有老虎窗結構的房屋,應當給予註明是否計算面積,以及如何計算面積;如果有連廊結構的房屋也應當註明是否計算面積以及面積計算辦法;

2、對於層高內容應當給予解釋或者說明:所謂層高應當是指商品房主體結構層高,並非所有買受人購買的面積層高全部為某一個數據,特殊面積應當說明,包括坡屋面結構,飄窗結構、沉降結構部分的房屋面積所對應的層高不屬於一個數據的,應當分別註明。

3、商品房的結構形式:應當按照設計說明部分要求填寫:一般情況下的商品房屋結構形式有土木結構、磚木結構、磚混結構、框混結構、全部框架結構、鋼結構、混合結構。現代建築結構形式變化多樣,但是按照設計圖紙填寫,一般不會出錯。

4、本條關於商品房的用途的填寫,與第一條中土地使用權的規劃用途不完全一致。但是在該條關於商品房的用途應當根據具體出售的房屋實際用途填寫,在規劃為住宅的土地使用權範圍內,仍然有個別樓棟或者個別面積屬於商業鋪面或者其他服務行業用房。

第四條 關於計價方式和價款:

按照商品房銷售的規定,建築面積是計算價款比較符合現實的辦法。按套銷售或者按照套內面積計算,目前都存在困難。不管是管理機關或者我們的測量規範,都存在不太可行的問題。因此按照建築面積計算價格是必然選擇,實踐證明,按照其他銷售辦法銷售的結果,仍然不能排除消費者的心理誤區。

如果計價面積中的單價有不一致的地方,應當分別填寫單價和總價之間的關係。計價方式中的價格內涵也是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

(1)房地產單價成本核算問題內容,這個問題比較敏感,涉及成本組成,分攤面積和社群配套、共建面積等內容;由於房地產成本核算標準沒有統一的標準,更沒有統一執行要求,現行價格政策是備案制度,而不是審批制度,開發企業執行自己的成本核算制度,這樣開發商在核算過程為了抬高價格可能把所有社群投資成本都納入成本中並且在價格備案機關留下書面核算檔案,而在銷售過程中不可能把諸如國小、幼兒園、中學、會所、社群醫療服務等公建面積分攤銷售,這樣一旦政策變化,會產生對房地產企業毀滅性的後果

(2)市政配套機關或者壟斷性公司收費問題既然其集資費用、暖氣集資費等;

(3)涉及向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交納的稅金等。

(4)國家和體方人民政府不斷出臺的物業政策以及法律風險問題;比如公共(公建)物業管理規定,民法典等法律法規頒佈後,對小區物業以及開發商的利益極其重要。因此,房地產企業必須在價格政策、面積分攤、產權約定等方面未雨綢鉚,在銷售合同中明確約定,排除任何產權不明確的內容。

第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1、一般情況下,我們主張選擇按照本條第2款執行。但是按照第2款執行仍然存在不明晰的地方:主要是因面積增建絕對值超過3%以上部分的面積所產生的契稅、維修基金、燃氣集資費、暖氣集資費等與面積有關的稅費承擔的問題。示範文字僅僅提供了房價款處理的方式,沒有提供與面積差異有關的稅費處理的方式。因此,為了不發生爭議或者發生爭議後減少交易費用,應當明確補充規定關於這部分費稅承擔問題:“因面積差異產生的契稅、維修基金、暖氣集資費、燃氣集資費(如果有)等據實由買受人承擔,多退少補”。

2、如果選擇自行約定,那麼約定的內容可以如下填寫:

①面積誤差絕對值在1%以內(含1%)的部分,雙方不在辦理結算即多不退,少不補;

②面積誤差絕對值在1%以上至3%的部分(含3%,其中1%以內部分扣除),雙方同意據實計算即多退少補;

③面積誤差絕對值在3%以上至5%以內的部分(含5%),屬於面積短少,出賣人退還該部分房款並按照兩倍於該部分短少房款承擔該約定違約金支付責任。屬於面積增加的,產權歸買受人,該部分房款出賣人承擔。

前述情況下,雙方約定均不主張退房,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④面積誤差絕對值在5%以上的(不含5%),買受人有權提出退房。買受人提出退房的,出賣人應當在30日內退還所有已付房款並自付款之日起承擔該資金同期商業銀行存款利息,同時承擔全部購房款5%的違約金;買受人不退房的,面積誤差絕對值在5%以內(含5%)的部分按照本條前述規定處理後,超過5%的部分,雙方協商處理並簽訂補充協議。協商不成按照本款退房處理。

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其他方式】本條其他付款方式是指銀行按揭付款或者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本付款方式的步驟如下:

1)本合同簽訂生效後7日內,買受人支付首付款計人民幣:(例如)123456元;其他應付款人民幣 123456 元 ,出賣人提供銀行按揭付款協助條件,賣受人向按揭銀行申請個人住房抵押借款支付。

2)買受人必須在支付完首付款的同時,提交個人住房抵押借款銀行要求其提交的全部個人法律檔案,出賣人給予協助。需要出賣人提交的法律檔案,出賣人按時提交(需要買受人提交的個人資料見附件內容)

3)非出賣人原因,買受人自完成首付款之日起不能在30日內辦理完畢個人住房抵押借款手續並將借款匯入出賣人帳戶的,視為買受人付款違約,按照本合同第七條逾期付款約定處理。

4)買受人按照逾期付款承擔責任後,買受人可以與出賣人協商變更付款方式,出賣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的,雙方簽訂補充協議,變更合同約定,約定具體付款方式。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增加:按照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買受人付款逾期或者付款的時間在房屋交付期限之後的,出賣人有權順延交付日期直至買受人付清全部購房款。

付款預期的違約金,應當能夠達到懲罰違約的目的。因此,違約金的約定不能太低,逾期在60日內(含60日)的,按日計算的違約金應當保留在日萬分之三(3)之上;

逾期超過60日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照累計應付款的(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已經支付的房款在扣除違約金後10日內退還買受人)(這裡的違約金的比例與前述第一款違約金的累進結果有直接的邏輯關係)

出賣人要求買受人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經出賣人同意的,合同繼續履行。買受人承擔的違約金應當按照應付款部分的日萬分之四(4)計算。

本條約定的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解除合同的通知:買受人逾期付款,出賣人通知買受人解除合同,雙方關係終止,這是徹底終止雙方關係的辦法。這種法律關係比較簡單,但是必須通知買受人並且最好是書面通知。如果買受人已經產生了部分付款,存在一個核算問題。扣除違約金後,剩餘房款存在退還問題,但是示範文字沒有約定退還內容,因此需要在合同約定。如果買受人根本沒有交付房款,這種情況下,對於出賣人是沒有任何擔保的,應當儘快解除合同,防止損失擴大。

(2)出賣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權利問題:示範文字沒有約定出賣人不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如何處理,只約定解除合同內容以及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內容。因此,出賣人能否要求買受人繼續履行合同?回答是肯定的。問題是出賣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時的違約金標準如何確定。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時的違約金在示範合同中有約定,但是出賣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違約金沒有約定。

(3)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間問題:合同法和相關法律沒有規定解除權行使的期間。合同法第 95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高法解釋)意見中的第十五條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因此,具有解除權的當事人一方,在規定時間內不行使解除權,超出規定時間就不能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第八條 交付期限:

(一)關於交付條件:

5.該商品房經五方質量責任主體(出賣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聯合驗收並簽署了工程合格意見的,本條約定不應理解為包含有任何取得備案或者取得合格證之類的意思表示。

(二)關於不可抗力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延期交付:

1、遭遇不可抗力

2、遭遇重大市政工程施工,影響本合同約定工程施工的,出賣人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告之買受人,並在此後每經過三十日,告之該事實解除或者延續的情況;

3、持續大雨、大雪、低溫天氣影響工程施工的。

(三)關於本條第一款中“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鑑於對於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的竣工驗收是一項十分專業的工作,而且驗收所依據的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規定是龐雜的。出賣人在提請買受人接受房屋時不能一一列舉所有的驗收規範和規定。

第九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不做修訂,但應當注意違約金之間的邏輯關係)

第十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增加:買受人接到規劃、設計變更書面通知或者買受人逾期接到設計、規劃變更通知或者房屋交付期限到來時買受人獲得了設計、規劃變更的事實時,買受人均有權決定退房。買受人提出退房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書面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將買受人已經支付的房款退還給買受人並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月息5‰支付資金利息。買受人決定不退房的,雙方應當自知道規劃、設計變更事實之日起30日內,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雙方未在約定時間內完成協商過程,任何一方均未向對方提出繼續協商的書面要求的,視同雙方同意按照退房處理。

第十一條 交接

填寫:視同出賣人已經履行了房屋交付的合同義務,買受人自出賣人通知接房之日起承擔物業管理費用並對於房屋維護不及時產生的侵權責任、無因管理責任承擔賠償或者補償責任。

買受人應當在交付之前付清購房款而未完成支付義務的,出賣人將推遲交付直至買受人付清全部房款。出賣人推遲交付不構成任何違約,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二條 (出賣人對出賣房屋的瑕疵擔保責任)

增加:

發生本條前款產權糾紛或者債權債務糾紛的,出賣人應當儘快與有關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導致買受人在本合同約定辦理產權登記需出賣人履行產權登記備案的期間結束後的180個日曆天內或者按照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買受人無法從本質上獲得產權登記的,出賣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本條欠款約定的“不能辦理產權登記”包括本款約定的期間不能和本質上不能的情況。

第十五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增加:雙方同意對本條第一款所謂“規定期限內”定義如下:①規定期限是指180個日曆天;②該期限的起始日為雙方約定的出賣人履行備案日期結束日。

《高法解釋》第十八條 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前述司法解釋中,並沒有排除雙方當事人特殊約定的效力,也不否定合同約定的內容。

在實踐中下列情況屬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出賣人)的過錯,造成買受人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房屋權屬登記手續的情況:

(1)沒有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證明檔案或者土地使用權尚未解除抵押;

(2)變更都市計畫或者擅自修改房屋規劃設計沒有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3)沒有辦理房屋竣工手續或者辦理竣工的手續不全;

(4)房屋抵押或者被法院或者行政機關依法限制出賣的;

(5)預售商品房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者超越預售範圍銷售商品房的;

(6)商品房銷售合同沒有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7)沒有委託測量並將測量結果按照正常途徑報發證單位的;

(8)建設施工手續不全的;

(9)出賣人是開發企業的開發手續和開發資質不符合要求;

(10)商品房買受人沒有交納維修基金,開發企業沒有代收上繳的。

(11)出賣人在房屋竣工後由於自身原因無法向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備案。

注意:違約金的約定和違約金本質意義。

事實上本條關於產權登記備案的約定,仍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僅僅著眼於在規定時間內買受人沒有取的房地產權屬登記證書,並沒有約定在規定期間之外不可預見的時間內或者在根本上就無法取得產權證書的情況。如果發生這種情況怎麼辦?為此司法解釋顯然注意到合同的不足,通過解釋給予補充。這就是第十九條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為此,司法解釋把最後的解決方式放在了合同解除上。因為在所有的補救辦法無效的情況只有使合同歸於消滅,才能最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

在實踐中,按照房地產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買受人作為產權登記申請人,應當在提出申請時提供以下檔案:

(1)產權登記申請人的身份檔案;

(2)填寫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表和審批表;

(3)商品房交易審批表;

(4)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其他證明檔案;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建築許可證;

(6)施工許可證;

(7)房屋竣工驗收證書和其他與房屋竣工驗收有關的消防、環保部門的驗收檔案;

(8)商品房買賣合同;

(9)預售(現售)許可證;

(10)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證明書;

(11)辦理產權登記備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