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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農業機械配件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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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農業機械配件買賣合同

北京市農業機械配件買賣合同

BF――2007――0131 合同編號:

北京市農業機械配件買賣合同

名稱

規格/型號

等級

商標

產地

生產商

數量

單位

價款(元)

單價

總價

合計價款(大寫):            ¥:

質量要求

交付及驗收

甲方應當於 □簽訂合同後即時 / □   年  月  日前 向乙方交付配件,雙方應當在交付時共同對配件以:□抽查(抽查比例為交易配件量的 %)/ □逐一檢查 方式進行驗收。

結算方式

□ 乙方應當於簽訂合同後即時向甲方支付□預付款 / □定金   元。甲方交付的配件經驗收合格後,餘款應當於□  年   月  日前付清 / □ 即時一次性結清。

□                 。

違約責任

1.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的,應當每日按遲延部分價款  %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2.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每日按合同總價款  %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3.                。

其他約定

事項

請在簽字前仔細閱讀並認可背書合同條款,認真填寫表格內容。

出賣人(甲方簽章):       買受人(乙方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電話:    傳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市農業機械配件買賣合同條款

第一條 配件質量要求

甲方出售的配件質量不得低於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並應當達到產品說明書載明的技術指標和雙方約定的質量要求。

雙方對配件質量存在爭議需要進行鑑定的,應當以具有法定資質的鑑定部門出具的書面鑑定意見為準。鑑定費用由主張方墊付,由責任方最終承擔。

第二條 甲方權利

1.要求乙方按照約定支付價款。

2.要求乙方按照約定受領配件。

第三條 甲方義務

1.按照約定交付配件,保證配件符合質量要求並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2.保證配件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並向乙方說明配件的適用範圍,解答乙方的疑問。限期使用的配件,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容易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配件,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3.向乙方開具發票。

4.按照規定對配件提供“三包”服務。

第四條 乙方權利

1.要求甲方按照約定交付配件。

2.要求甲方所售配件附有詳細的使用說明和提示,有權要求甲方解答配件相關問題。

第五條 乙方義務

1.按照約定支付價款。

2.按照約定受領配件。

3.按照甲方提供的配件使用說明和提示使用、保管配件。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照約定交付配件的,應當按約定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或受領配件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因配件質量問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再向責任方追償。

第七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或向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農業局 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