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糾紛解答>勞動合同律師解答>

勞動合同關於商業祕密的約定是怎樣規定的

勞動合同律師解答 閱讀(1.66W)

可以約定掌握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關於商業祕密的約定是怎樣規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