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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被解除有沒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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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被解除有沒有賠償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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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被違法解除有沒有代通知金


不少勞動者往往存在這樣的理解誤區,認為只要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事實上,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只有在“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及“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這三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在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才需支付代通知金。除上述三種情形以外,其他情形下,無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還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均無需支付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