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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勞動合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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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勞動合同賠償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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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明確了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的法律責任。

確定賠償責任的原則,是所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了損害,賠償數額可以根據損害的程度作出。根據有關規定,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按下列規定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至於由於勞動者的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賠償問題,應當由有關部門、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