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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滿一年未簽訂合同應該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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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滿一年未簽訂合同應該出證據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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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未簽訂合同有什麼處罰

1、雙倍工資的懲罰

如果用人單位超過1個月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資。(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曾經規定如不籤合同,用人單位除支付工資外,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的3倍補償勞動者。)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還面臨一個信用風險,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原達成口頭協議,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但如果用人單位最終沒有滿足勞動者的一定的需求,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部門舉報,而要求支付兩倍工資,所以企業為了減少經營成本和風險也應簽訂勞動合同。

2、認定無固定期限合同關係成立

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超過一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裡需要注意的一個概念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曾經有人將不定期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混淆,認為既然是無固定期限,則可以隨時通知終止合同,這是錯誤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在勞動者在達到退休年齡錢可以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長期合同,因此其也是有期限的,只是不便於統一而已;當然即使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不是捧上鐵飯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時間上是不雙方再約定,其他問題也是需要雙方約定的,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用人單位一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成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則如果勞動者不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情形,那麼用人單位便不能隨意解除合同,因此用人單位降低了勞動者的可選擇的性,對於用人單位來講便可能出現物可用之人或為發展另聘人才而閒置前任的情形,造成人員與資源的浪費。

也就是說,勞動者想要證明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必須是雙方有勞動關係,如果不存在勞動關係,就談不上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證明勞動關係的這些證據適用於誰主張誰舉證。員工也不能等到矛盾集中爆發的時候再去收集證據,平時就要留意考勤表,工資發放記錄這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