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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的發放標準是怎樣

社保糾紛 閱讀(1.12W)
養老金的發放標準是怎樣
律師解析:1.在同一城市,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滿15年,基本醫療保險20年,退休時按繳納所在城市標準發放最低基本養老金。
2.在所有城市的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滿15年,基本醫療保險滿20年,則按其戶藉所在地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執行戶籍所在地醫療保險標準。
3.在所有城市,基本養老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繳納均不夠年限,在退休時按當年度所在地社保繳納基數,一次性補足規定年限的基本養老與基本醫療。法律依據:《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第六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港澳臺居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港澳臺居民,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在居住地按照有關規定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延長繳費或者補繳。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港澳臺居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規定執行。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港澳臺居民按照與所在統籌地區城鄉居民同等標準繳費,並享受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港澳臺居民,在境外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