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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人原來繳納的保費,個人賬戶部分全部返還。參保繳納社保人死後,其供養親屬或者繼承人可以享受以下的補償和相關的待遇:一是領取參保繳納人的個人帳戶積累餘額,二是喪葬補助費:是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三是一次性的撫卹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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