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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怎麼給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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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怎麼給經濟補償

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怎麼給經濟補償?

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即通常所說的社平工資三倍封頂),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進一步規定,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二、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哪些?

1、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5、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公司進行破產整頓,裁減員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要支付給員工經濟補償金。員工不能勝任自己的工作,經過單位的培訓或者調換工作崗位之後,依然不能完成用人單位的工作任務,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要給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在單位工作一年,單位給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