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簽訂時間能不能早於公司註冊時間?

勞動合同 閱讀(2.45W)

一、勞動合同簽訂時間能不能早於公司註冊時間?

勞動合同簽訂時間能不能早於公司註冊時間?

勞動合同簽訂時間不能早於公司註冊時間。勞動合同中早於公司成立之前的時間段的這部分無效,成立之前的用工視為全體股東僱傭的用工,由全體股東承擔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所稱的“二倍工資”中加付的一倍工資並不屬於勞動報酬,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從用人單位與其補訂勞動合同之日或者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計算。

二、簽訂的勞動合同早於公司註冊時間無效怎麼處理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約束力。但是處理無效勞動合同,要區分勞動合同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在合同部分無效與全部無效的關係上,一般而言,涉及合同基本關係和主體資質導致合同無效的,應屬於合同的全部無效,其他問題上的無效約定則通常只導致相應條款或部分的無效。若是部分無效,勞動者可以和單位協商重新簽訂一份勞動合同,注意是要在公司註冊之後,或者是補充一份協議也是可以的。若是全部無效,那麼是可以要求單位重新簽訂一份勞動合同的,不然單位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到勞動部門去投訴維權。

1.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處理

對於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因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整體效力,處理時應根據勞動法和集體合同的規定對該無效部分條款作出調整。一方面,無效部分之外按勞動合同的約定確定權利義務;另一方面,對無效部分,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除此之外,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還應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對勞動合同全部無效的處理

對於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提供勞動力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並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費用。

我國的法律是規定了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是不能夠早過公司註冊時間的,就是公司未成立之前是不能夠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公司成立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在遇到這種情況職工可以和單位協商重新簽訂一份新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