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員工違約賠償金有哪些情形?

勞動合同 閱讀(3.14W)

勞動合同員工違約賠償金有哪些情形?

一、員工承擔違約金的情形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只有在兩種情況下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培訓費用時可以約定違約金,並且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二)用人單位給付勞動者競業限制經濟補償,並且規定了競業限制的時間不得超過兩年。遺憾的是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沒有規定一個上限。

除了上述兩種情況,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約定違約金都是違法的。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符合簽訂競業限制條件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而且該期限應是連續計算的。”兩年內,公司需要和勞動者約定每月給其多少錢的補償,如果在這個情況下,勞動者還是到了競爭單位的公司工作,公司才有權要求勞動者付違約金。這就是所謂的保密協議或競業限制。

二、企業能否讓員工承擔違約金

(一)、什麼是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二)、企業能否讓員工承擔違約金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除了法律規定的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約定違約金都是違法的。

在我國進行工作的勞動者,需要和用人單位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來保證雙方的合法利益和義務。相關的勞動者如在工作期間沒有遵守相關的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相應的違約金給相應的用人單位,保護這類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