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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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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在之前的文章裡面我們說到勞動者是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而對於用人單位的公司來講,其實法律也是賦予了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的。但實踐中,需要在符合規定情形下才能行使。那一般來講公司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單位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單位可以裁員的情形: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出於對廣大勞動者利益的保護,我國對公司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也是作出了較多限制的,這也是為了避免公司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利益造成損害。而要是發現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情形的話,則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公司作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