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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簽署的保密協議書蓋章不清,而且沒有法人簽字,算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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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簽署的保密協議書蓋章不清,而且沒有法人簽字,算有效嗎?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會聽到有些員工從事的工作涉及到商業祕密,需要和單位簽署保密協議。那麼員工和單位簽署的保密協議書蓋章不清楚,而且沒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字,這樣的保密協議書有效嗎?下面本站就這個問題收集了相關資料。

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資訊,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資訊的協議。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資訊披露給第三方,將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保密協議一般包括保密內容、責任主體、保密期限、保密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條款。保密協議可以分為單方保密協議和雙方保密協議。單方保密協議是指一方對另一方單方面負有保密義務的協議。

一、保密協議形式

簽訂保密協議時,雙方既可在《勞動合同法》[1]中約定保密條款,也可以訂立專門的保密協議。但不管採用哪種方式,都應當採取法定的書面形式,並做到條款清晰明白,語言沒有歧義。

二、保密協議內容

(一)明確保密資訊範圍

用人單位在約定保密內容時,務必把需要保密的物件、範圍、內容和期限等明確下來,最好通過列舉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內容,否則很容易因約定不明引發訴訟糾紛。不同的企業和同一企業的不同時期,保密範圍、內容也有所變化,用人單位應及時修改保密協議內容。

(二)明確保密主體

商業祕密的保密主體一般僅限於涉密崗位的勞動者,對於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贈與、轉讓、銷燬或者協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業祕密。除上述涉密崗位以外,不必然承擔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祕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範圍,承擔保密責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家屬、朋友,對保守商業祕密也應該負有同等義務。[2]

(三)約定保密期限

保密協議中應明確約定保密期限,雖然法律規定勞動者保守祕密的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由於商業祕密存在過期、被公開或被淘汰的情況,因此最好還是約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3]

(四)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在保密協議中應明確約定如何使用商業祕密、涉及商業祕密的職務成果的歸屬、涉密檔案的儲存與銷燬方式等內容,有特殊條款的還應以列舉方式進行約定。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1]的規定,保密協議中不得直接設定違約金,若約定違約金存在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但這並不意味著保密協議中不可約定違約責任,保密協議中可約定違反保密義務的賠償內容以及計算賠償數額的方式。

協議一般是一式兩份的,你作為當事人簽字後,雙方均保留原件的,也可推定發生法律效力單位的公章可以隨時補蓋。

通過上文我們知道了保密協議書蓋章不清、沒有法人簽字是否有效分兩種情況。如果保密協議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合同蓋章簽字的,保密協議隨之有效。如果保密協議是單獨簽署的,上面沒有單位蓋章,也沒有法人簽字,那麼這樣的保密協議就是無效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蘇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