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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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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是什麼

勞動合同的內容不是由用人單位單方面擬定就可以,合同的主體條款需要符合針對勞動關係的勞動合同法當中的相關規定。其中對於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一些賠償問題在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第46和第47條當中明確規定的。下面我們要詳細瞭解的內容就是,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是什麼?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形

(一)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是需要結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相關規定的。如果用人單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當中的情形單方面的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依法給員工支付賠償金。而且勞動合同法當中也規定了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