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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是辭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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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是辭退嗎?

解除勞動合同是辭退嗎?

根據《關於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法定解除是指出現國家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不需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單方提前終止;約定解除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辭退是用人單位的自主行為,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單位辭退符合一定情形要支付賠償金或者補償金,解除合同的情況也有賠償和補償的。

賠償

一、用人單位需支付辭退賠償金的情形

(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 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由此可知,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不存在以上情形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

二、辭退賠償金的計算標準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辭退補償。

月工資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另外,若是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應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標準向其支付經濟補償,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的解除和辭退的解釋是不一樣的,辭退是用人單位的自主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勞動關係的其中一方提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其中,辭退還包括正常辭退和違紀辭退,在用人單位正常辭退員工的情況下,要對該員工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