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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確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如果是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如果是試用期,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然後辭職即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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