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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提前通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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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提前通知嗎?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提前通知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之規定,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轉工作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到期,法律沒有規定公司是否應當提前30天通知,因此公司只要在到期前通知員工,公司願意或不願意續簽訂勞動合同就行了,即使沒有提前30天,也不用支付該補償。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終止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

現實生活中,之所以很多人有“合同終止,用人單位需提前通知勞動者”的誤會,常常是混淆了勞動合同解除和勞動合同終止這一組概念。《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僅限於上文提到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所規定的三種情形下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對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只要求用人單位告知勞動者、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即可,並不要求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作為替代。

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需要分情況進行討論。對於用人單位主觀方面的原因造成勞動關係解除的,即使提前通知了員工也需要補償經濟補償金,以實際工資收入為補償標準。如果因為員工個人原因造成勞動關係解除的則不需要賠償相關的費用,但是依舊需要提前進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