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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補償金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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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解除補償金的標準是什麼

勞動合同解除補償金的標準是什麼

公司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的規定主要是: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勞動合同解除時要注意什麼

1、醫療期滿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注意事項:

(1)必須滿足“員工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條件;

(2)提前30日通知員工本人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3)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意向的形式為書面形式;

(4)向員工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

2、可以解除(無須提前通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企業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3、可立即解除(無須通知)企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企業。

三、《民法典》中勞動合同上的附件有法律效力嗎

勞動合同書附件,與勞動合同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一般與勞動合同一起簽字。補充協議,才單獨簽字。

合同附件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確定的,就構成了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

在法律上帶有附件的勞動合同是被認可的,因此附件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這些附件也可以作為勞動爭議處理的有效證據。

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約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那麼對於用人單位而言,規章制度的修改和變更將會非常麻煩。規章制度的修改和制定無論需要經過多少次民主程式,用人單位有最終決定權,勞動合同只有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能簽署和變更。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民法典》中勞動合同的撤銷在什麼時候

《民法典》中勞動合同的撤銷需要的時間是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想要撤銷的人在另一方明確告知要簽約前去撤銷。

具體時間長短要看撤銷人和另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來決定。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七條【要約撤銷】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因此從全文敘述可以得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