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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申訴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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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申訴期限是多久?

一、解除勞動合同申訴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 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需要強調的是,這裡所說的60日內,不是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從李某的情況來看,沒有超過仲裁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可見,勞動糾紛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式,其起訴的時效規定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如何申請勞動爭議調解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我們國家為了更好的保障勞動者的權益,也是制定了勞動法,在其中也是規範了雙方的行為,同時也可以在發生侵權行為後提出申訴來進行維權,如果勞動者在工作期間遇到任何問題,同時不能經過雙方協調解決的話,這時候就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請求並要求解決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