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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工傷補償標準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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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勞動合同工傷補償標準是什麼意思?

解除勞動合同工傷補償標準是什麼意思?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的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二、有償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什麼?

有償解除勞動合同就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行為。有償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

(一)單位違法解除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解除勞動合同所得到的經濟補償金,與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有關。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就是有償解除勞動合同,有償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情形,一種是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情形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另一種是用人單位提前履行告知義務,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