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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中辭退補償金規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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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中辭退補償金規定如何?

馬上又要迎來一年一度的畢業季了,很多畢業生在步入社會時,往往不知所措。因為要找工作,對於找工作有些人從小嬌生慣養,沒有出去社會實踐過,所以很多規矩知識都不清楚。一般去到一個工作單位應聘工作崗位都要和該工作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規定好雙方的權利義務,防止自己的權益受損。那麼勞動合同法中辭退補償金規定如何?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勞動合同法中辭退補償金規定如何?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中辭退補償金一般是按照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如果單位辭退的員工工作很多年的,一般都是按照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數額的標準進行賠償,如果未滿一年又超過六個月的一般就按照一年計算,賠償該員工一個月工資的數額賠償。未滿六個月的就半個月的工資賠償。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