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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加班費申請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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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加班費申請書怎麼寫?

一、工作人員加班費申請書怎麼寫?

尊敬的領導:

上月7、8、9月份由於部門人員編制不到位,人員緊張,多數員工本休日加班的情況時有發生,但員工加班加點、不說不講,始終堅守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確保了整個度假村的安全。由於本部不存在說淡旺季,且"十一"黃金週將近,部門實在無法進行大量的調休。

經研究,請示度假村領導,給予本休日加班加點的員工發放加班費。

妥否,請批示。

申請人:

申請日期:

二、加班費發放標準

勞部發[199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 視為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我國法律上對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外,還繼續進行了勞動的,需要按照加班的時間區分發放加班費,一般來說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倍數發放,需要注意的是,法定節假日與週末等時間發放的加班費用標準是不一樣的,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