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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變更後如何處理原來的勞動合同以及稅費問題?

勞動合同 閱讀(8.25K)

股東變更後如何處理原來的勞動合同以及稅費問題?

股權是一個公司的重要權益,股權也直接牽涉到高層人員以及公司的會計處理。股東的變更也往往會引起股權的變動,那麼股東變更後如何處理原來的勞動合同以及稅費問題?這一問題也是公司面臨的很現實的問題,下面我們就看下本站小編是如何解答的吧。

一、股東變更後如何處理原來的勞動合同的問題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的情形作了明確規定,其中規定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規定經協商變更合同不成的,用人單位可以行使解除權。該條款隱含兩層意思:一是必須存在“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形。該客觀情況通常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繼續履行的情形。如自然條件變化、企業遷移、被兼併等情形導致原勞動合同履行條件不再存在。二是用人單位在行使合同解除權前應先本著使勞動合同得以繼續履行的原則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只有在協商變更不成的情況下才能行使合同解除權。而用人單位依此條款解除勞動合同的,還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二、股東變更後如何處理稅費的問題

股東變更引起的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需要交納各種稅費。

1、當轉讓方是個人如果轉讓方是個人,要交納個人所得稅,按照20%繳納。當轉讓方是公司如果轉讓方是公司,則需要涉及的稅費較多,詳見參考資料《公司股權轉讓的稅費處理》。具體如下:(一)內資企業轉讓股權涉及的稅種 公司將股權轉讓給某公司,該股權轉讓所得,將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問題:

1、企業所得稅

(1)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廢止)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金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2)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廢止)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後利潤重複徵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2、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191號)規定:(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3、契稅

根據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契稅;在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徵收契稅。”

4、印花稅

股權轉讓的徵稅問題股權轉讓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託管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對轉讓行為應按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3‰的稅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託管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對此轉讓應按1991年9月18日《國家稅務總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號)檔案第十條規定執行,由立據雙方依據協議價格(即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的稅率計徵印花稅。

我們上文提到了關於股東變更後如何處理的合同問題以及稅費處理兩方面。其中勞動合同正常情況下不會受股東變更的影響,除非因此而引起勞動合同成立的條件不存在才可以考慮解除的事宜。關於稅費的處理,我們也提到了企業所得稅、契稅、印花稅等幾大種類的處理方法,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駐馬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