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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能單方面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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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能單方面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能單方面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什麼問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主要是應注意解除勞動合同要有協議,同時要明確解除合同的型別,必須明確是哪一方提出的,對於解除協議中要明確雙方的義務。

1、謹防“協商解除無協議”。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雙方協商同意的,如果協商解除無協議,那麼將會給用人單位留下非常大的法律隱患。口說無憑,立字為證。用人單位在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不能圖省事,一定要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有關權利義務,將協商的成果固定下來,防止發生勞動爭議後很難舉證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協議中明確勞動合同解除的型別。

勞動合同解除分為協商解除和單方解除兩種型別。企業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在簽訂解除此協議時,協議中必須寫明解除勞動合同是經企業與員工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基礎上解除的。這樣,可以防止員工把協商解除說成是企業單方解除,要求企業承擔相關的責任。

3、協議中明確解除合同的提出方。

對於協商解除合同而言,由於協商解除合同的提出萬不同,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後果就不同。因此,解除協議中明確解除勞動合同是企業提出還是員工提出的至關重要,它涉及到企業是否須支付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4、協議中明確解除勞動合同後雙方的義務。

這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和員工兩方。用人單位應當給員工辦理好離職手續以及與員工結清工資和相關補償金。員工方面的義務有:

(1)工作交接;

(2)工作終止;

(3)財物返還;

(4)債務清償;

(5)應支付的工資和補償金;

(6)商業祕密、智慧財產權、競業禁止。

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誰先提出的處理方式是有所不同的,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只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即可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就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後才能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