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就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簽訂後就開始生效,但也有可能因為某些原因導致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對於這類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做了規定,這樣就有利於確保了合同的效力,當然我們在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也需要特別的注意,以免掉入陷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以下情形可以重新簽訂勞動者合同:
1、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2、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3、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