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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保護女職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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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保護女職工的

在我國很多的用人單位都是要維護自己單位的員工利益的,員工中分為男職工和女職工兩種,我國對於女職工有著明確的法律規定,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法律史如何保護女職工的吧。

一、法律是如何保護女職工的

1、根據該《規定》的第4條,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2、根據該《規定》第8條,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具體更詳細規定參照各省市計劃生育條例確定。

3、根據該《規定》第9條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4、另外,《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具體更詳細規定參照各省市計劃生育條例確定。

二、法律是如何保護未成年的

國家禁止使用童工。童工是指未滿十六週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但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參加家庭勞動、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和政府通俗讀物從事的無損於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輔助性勞動、不屬於童工範疇。

勞動法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1991年1月國務院頒佈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規定、禁止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農戶、城鎮居民使用童工;禁止各種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它單位和個人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核發個體營業執照;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滿十六週歲的子女做童工。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對招工工作加強管理、在辦理錄用和備案手續時、必須嚴格核查應招人員的年齡、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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