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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人口居住證明怎麼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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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住人口居住證明怎麼開?

常住人口居住證明怎麼開?

1、農村戶口:找到村委會的村支書,讓村支書開具證明,主要內容為“身份證明、居住地、村支書籤字”,再蓋上村裡的公章即可。

2、城市戶口:找到小區居委會的居委會主任,讓居委會主任開具證明,主要內容為“身份證明、居住地、居委會主任簽字”,再蓋上居委會的公章即可。

二、辦居住證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三、辦理居住證的時效是多久?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綜上所述,現在很多城市對人口管理的比較嚴格,那些居住時間超過半年的,就屬於常住人口。在辦理一些事情的時候,比如買賣商品房,子女入學接受教育,需要提供居住證明。開這個證明比較簡單,帶上身份證及租賃合同等有效證件到街道或者居委會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