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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企業可辭退工傷員工?

工傷糾紛 閱讀(1.65W)

一、什麼情況下企業可辭退工傷員工?

什麼情況下企業可辭退工傷員工?

1、勞動法規定,職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或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因此,員工受了工傷,公司是不能隨便辭退員工的。除非員工具有嚴重違法公司的規章制度等情形。若公司因為員工受工傷辭退的,公司需要給付補償及賠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二、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勞動者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8)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9)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10)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公司要是辭退了受工傷的勞動者,該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去追究公司的責任,讓它受到該有的賠償。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應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給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試用期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