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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擔保方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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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擔保方的義務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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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擔保借款合同中,擔保人又什麼權利和義務?

擔保人權利1、按擔保貸款條件和程式自主審查和決定是否為貸款提供擔保;2、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3、有權對借款人進行貸後跟蹤審查;4、如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義務的,擔保人有權通知貸款人依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5、在貸款將受或已受損失時,可依據合同規定,採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等。6、有權處要求擔人提供反擔保措施;7、在履行代償義務後,有權利對債務進行追償。擔保人的義務:1、債務人未仍履行到到期債務,但保人有義務代為償還;2、應當公佈所擔保的貸款種類、期限和利率,並向借款人提供諮詢;3、應當審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並及時對是否提供擔保給予答覆;4、應當對借款人的債務、財務、生產、經營情況保密,但對依法查詢者除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