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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的借款合同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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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的借款合同包括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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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印花稅特點

印花稅同其他稅種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⑴徵收面廣,稅源廣泛。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人們之間的經濟交往頻繁,書立、領受和使用憑證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因而對書立、領受的憑證徵稅,其稅源廣泛。

⑵徵收簡便,費用低廉。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自行計稅、自行納花、貼花、銷花的辦法,稅務機關只負責檢查等工作。因此,徵收比較簡便而且徵收費用少。

⑶不退稅、不抵用。對企業溢貼或多繳的稅款,不予退稅,而且也不許抵用。

⑷輕稅重罰。印花稅稅負輕,最高稅率為1‰,最低稅率為0.5‰,但對於未貼、少貼或揭下重用印花稅票者,可處以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