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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無效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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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無效的後果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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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無效的後果主要是什麼?

根據規定借款合同無效的後果如下:在合同法上有明確的規定。《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說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效力,但因合同無效將導致社會或者當事人利益遭受損害,因此,當事人必須對合同無效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使之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恢復到前的狀態。 而民間借貸合同往往不像其它格式合同,根據其特點,借貸合同無效後,一般要承擔如下後果: 一、借款人返還借款 合同無效後,當事人依據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返還財產並不是違反民事義務所直接產生的法律後果,它的存在也不是法律對當事人主觀狀態予以否定性評價的表現。因此,返還財產不適用無過錯原則,即無論當事人對締結合同是否有過錯,依據無效合同取得、佔有的財產因無合法根據,都應當返還對方。換言之,即使是無過錯一方佔有了對方財產,也應當返還給對方。 所有物的返還,是以物在法律上和事實上能夠返還為條件。因為民間借貸合同主要以金錢為標的,故返還借款並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還和事實上的不能返還之情形。因此,針對無效借貸合同而言,如果無效借貸合同尚未履行,則不得履行。如果無效借貸合同已經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應當向貸款人返還借款。 二、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承擔責任的方式。過錯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過錯,有單方過錯和雙方過錯,無效的損害賠償,也適用過錯相抵原則。 無效民間借貸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將給當事人帶來損失,這裡的損失,一般指貸款人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息損失,如果有其他損失,還應當承擔賠償其他損失的責任。 如果貸款人已經提供借款,返還借款不足以彌補損失時,借款人應當賠償損失;如果貸款人實際未提供借款,但合同無效是借款人過錯造成的,則由借款人向貸款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如果合同是雙方過錯造成的,則由雙方按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三、追繳財產 《民法通則》第61條第2款規定:“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合同法》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