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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廣告罪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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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分為了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這四個主要的構成。而不同的犯罪在這四方面的內容是不一樣的,今天我們就主要來看看虛假廣告罪構成要件是怎樣的,希望能夠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虛假廣告罪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1、客體要件

本罪根據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商品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遵循自願、平等、誠實信用原則的正當活動是受法律保護的。《廣告法》第5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廣告是商品經濟的產物。當前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廣告作為傳播資訊、指導消費、促進銷售的工具,作為商品生產者與銷售者聯絡消費者的紐帶,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發揮著不可低估的作用。然而隨著廣告業突飛猛進的發展,虛假廣告卻紛紛粉墨登場,嚴重干擾了國家對廣告的管理秩序,侵犯其他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為了保障廣告事業的健康發展,發揮推動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的作用,1987年12月1日國務院頒發了《廣告管理條例》、1988年1月9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釋出了《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993年9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4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這些法律法規對中國廣告市場的管理秩序起到了規範作用。而虛假廣告的行為正是侵犯了法律所保護的商品交易的正當活動的社會關係。為了保障公平競爭,保護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就必須運用刑罰制裁虛假廣告的行為。

2、客觀要件

國家規定為虛假廣告,對此國家出臺條款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實施了情節嚴重的虛假廣告行為。構成本罪在客觀方面的前提條件必須是違反國家規定(即廣告管理法規)的行為。廣告管理法規主要指:國務院於1987年10月26日釋出的《廣告管理條例》、1988年1月9日國家工商管理局釋出的《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及1993年9月2日人大常委會通過、同年12月1日實施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1994年10月27日通過、1995年2月有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沒有觸犯廣告管理法規或者觸犯廣告管理法規,但行為情節尚不屬嚴重,其行為則不構成本罪。

虛假廣告罪的行為往客觀方面的主要表現是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所謂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是指所利用的廣告中具有虛假的不真實的內容,對商品的效能、質量、用途、價格、有效期限、產地、生產者、售後服務、附帶贈品的允諾等以及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作不符合事實真相的宣傳,以假充真,以無冒有。具體如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技術達不到廣告所宣傳的質量、技術標準,以假充真,以劣冒優;不具有廣告所宣傳的功能,如講有保健功能,實際沒有,講能治病卻不能治病等;購買品或支付服務報酬與所宣傳的價格、報酬不符,說價廉物美,實質價格高昂;故意誇大產品或服務的影響,如產品本只在省內銷卻說已享譽全球,產品本賣不出去嚴重滯銷,卻說供不應求,深得消費者喜愛等;偽造宣傳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功能等內容所憑藉的他人言論、證據如資料、統計資料、文摘、引用語、調查結果、獲獎證明等;所宣傳的商品或服務不存在;等等。就行為方式而言,也是多種多樣,如廣告主偽造有關檔案,虛假廣告內容,提供不真實、不合法、沒有效力的能夠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證明,唆使廣告經營者作虛假設計、製作,指使廣告發布者作虛假髮布或以高價發插刊廣告等。廣告經營者明知他人要求製作、設計的廣告內容虛假仍然製作、設計,或不查驗有關證明檔案、核實廣告內容。廣告發布者違反有關規定,不認真核實內容的真實性或明知內容虛假仍決意釋出。既可以通過電影、電視、廣播、報紙、刊物等向社會廣為散佈,讓不特定公眾知悉其內容;也可以採取樹立廣告牌、橫掛廣告橫幅,樹立廣告立體圖案,書寫廣告語,散佈廣告傳單等各種各樣的方式,只要能使不特定的多人知道其所宣傳的內容,不論其形式如何,都可以本罪的釋出廣告行為論處。

本罪屬情節犯,其不僅要求具有違反國家規定,利用虛假廣告對商品或服務作虛假宣傳的行為,而且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虛假廣告行為的;為多人實施虛假廣告行為的;虛假廣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致使多人受騙上當的;造成惡劣影響的;相信廣告宣傳的內容而接受所宣傳的商品、服務,致使生產、經營、生活等造成嚴重損失或受阻的;導致人身身亡的嚴重後果的;等等。

3、主體要件

本罪虛假廣告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所謂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所謂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主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釋出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所謂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所謂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釋出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本罪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虛假廣告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過失。從廣告主方面看,明知自己的虛假廣告行為違反了廣告管理法規規定的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從而積極實施了這種行為,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欺騙使用者和消費者,以達到牟取鉅額非法利益的目的。從廣告經營者看,構成虛假廣告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又可以是間接故意。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釋出企業假廣告,這裡在明知的情況下所實施的代理、設計、製作、釋出虛假廣告嚴重的行為則構成直接故意犯罪。在應知的情況下實施的代理、設計、製作、釋出虛假廣告情節嚴重的行為則可能構成間接故意犯罪,因為所謂應知和明知不同,它是法律規定的一種推理當事人的應當知道,即根據當事人已知的某些事由推出應當知道的結論。在此情況下當事人的心理態度一般是放任,而不是希望,所以屬間接故意犯罪。從廣告發布者看,構成虛假廣告罪,也是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依《廣告法》第7條之規定,廣告發布者不得釋出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檔案不全的廣告,其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驗有關證明檔案,核實廣告內容,廣告發布者在不查驗有關證明檔案等情況下發布虛假廣告,為間接故意,廣告發布者亦有在直接故意的心態的支配下發布虛假廣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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