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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公司法律法規的問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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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經濟發展迅速,隨著經濟發展很多小型企業也在快速發展,在激烈的市場經濟競爭中小型企業生存並不簡單,因此需要大量的資金來維持企業的穩定發展,很多時候小額度貸款給小型企業帶來了很多的便利,確保了小型企業的發展,但是也存在很多的問題,那小額貸款公司法律法規的問題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小額貸款公司法律法規的問題是什麼?

一、辦理抵押手續面臨困難

我國《民法典》規定,以房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未經登記的房產抵押,抵押權不設立。據此,借款人以房產作為抵押物向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貸款的,雙方必須簽訂抵押合同,併為該房產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但是,在上海小額貸款公司的實踐中,房地產交易中心作為抵押登記機關,並不接受小額貸款公司的抵押登記申請。

這一問題的產生是各種原因造成的。我國《貸款通則》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能夠提供貸款的貸款人是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此類機構經營貸款業務必須經銀監會批准,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根據現有法律規定,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是指除商業銀行和專業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主要包括信託、證券、保險、融資租賃等機構以及農村信用社、財務公司等。

銀監會在《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7]6號)中將“貸款公司”界定為:經銀監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准,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但很明顯,小額貸款公司並非“貸款公司”。原因是,根據《指導意見》,小額貸款公司是由當地政府批准設立,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法人。而且,小額貸款公司既沒有取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發的金融機構許可證,也沒有受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因此,小額貸款公司並非銀行業金融機構,也還不是非銀行業金融機構,而只是從事金融業務(貸款業務)韻特殊的非金融企業。這種身份上的不明確,直接造成了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及抵押辦理的困境。

一直以來,商業銀行是符合我國《貸款通則》要求的,並向社會公眾提供貸款的主要金融機構。《貸款通則》明確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同時,其也規定,“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應當認定無效”。由此可見,企業一般不得向其他企業及自然人發放貸款。

由於小額貸款公司不是金融機構,僅僅是非金融企業,國家也沒有就小額貸款公司這種特殊性質的企業發放貸款和辦理抵押登記出具專門的配套性規定,因此,為了避免違反企業之間不得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的規定,抵押登記機關對於非金融企業(含小額貸款公司)辦理抵押登記,一律採取了保守主義,即不予受理公司提出的抵押登記申請。這一問題不僅體現在房地產交易中心,小額貸款公司在辦理車輛或機器裝置等法律允許的抵押物登記時,也遭遇了相應的登記機關拒絕辦理登記的情形。

在此,我們並不想探討現有制度下企業對外提供貸款的合理性問題。但是,對於小額貸款公司這一新生事物而言,能否順利辦理抵押登記手續,關係到其自身資金是否安全、貸款業務能夠順利開展,也關係到國家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目的是否能夠實現。從法律層面而言,《民法典》均未限定抵押權人身份,也未規定企業之間、個人與企業間不得辦理抵押登記。可以說,房地產交易中心拒絕受理小額貸款公司的抵押登記申請,系其對法律的狹義和保守理解所致,人為地限定了抵押登記的條件。

鑑於解決上述問題對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業務的迫切性,我們認為,可以先從兩個方面著手:

其一,國家應儘快為小額貸款公司“驗明正身”。既然小額貸款公司承擔著國家促進“三農”發展的特殊任務,那麼,國家就有必要通過立法手段,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定性,甚至可以考慮將其定性為特殊的金融機構,納入銀監會統一監管的範疇。

其二,作為應急手段,可以由各地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牽頭,聯合相關抵押登記部門,出臺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辦理抵押登記的過渡性規定,為小額貸款公司抵押登記合法化制定地方性依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九十五條 【抵押財產的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二、融入資金的利率問題

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可以向兩個以下銀行金融機構融資,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加點確定。但是,根據上海已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的反饋,目前上海大多數商業銀行將小額貸款公司的此類融資定性為“授信”業務,而不是金融機構之間的拆借業務。也就是說,實踐中小額貸款公司向商業銀行融資時,要按照普通企業的貸款利率計算利息。這就造成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成本遠高於預期。

對於小額貸款公司此類融資的定性,究竟是授信業務、拆借業務,還是其他型別的業務,需要進一步明確。但是,無論銀行將此類融資做何種性質處理,其核心問題在於明確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的利率如何計算,並將該利率與商業銀行的現行做法對接。由於小額貸款公司“只貸不存”的特殊限制,公司資金的流動性壓力很大。能否為小額貸款公司注入成本低廉的資金,關係到其能否獨立地持續性發展。因此,地方政府或其主管部門應當聯合有關機構,就銀行對小額貸款公司此類融資所適用的利率進行協調和安排,使《指導意見》的規定行之有效。

三、徵信系統的對接問題

商業銀行在開展貸款業務時,可以利用中國人民銀行信貸徵信系統,瞭解借款人的詳細情況,從而準確判斷貸款風險。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具備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以按規定申請加入企業和個人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根據“先建立制度、先報送資料、後開通查詢使用者”的原則,小額貸款公司接入企業和個人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製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定期報送相關資料併合規查詢和使用查詢結果,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同時,《指導意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並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徵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信貸徵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資訊。

但是,目前,小額貸款公司因為沒有開展與徵信系統的對接工作,造成在實際運作中,只能要求借款人憑藉身份資訊自行前往央行查詢信貸記錄並提供。由於中國人民銀行並不對信貸記錄的真實性負責,這就使得小額貸款公司對借款人提供的信貸記錄的真實性無從判斷,也就不能對借款人進行風險稽核。因此,各地應加快小額貸款公司與信貸徵信系統或資料庫的對接工作,充分利用徵信系統的資訊和資源,由小額貸款公司自身開展查詢,確保查詢結果的真實準確,縮短風險稽核時間,提高貸款效率,確保貸款資金安全。

一般情況下小型企業的貸款不向大型企業那麼大的額度,因此銀行不願意將風險大收益小的小投資上做文章,給小型企業帶來了巨大的問題,但是國家為了扶持小型企業的發展,在相關法規中來確保小型企業的貸款,保障小型企業的正常發展。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