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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一起還房貸是必須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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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一起還房貸是必須的嗎?

一、結婚後一起還房貸是必須的嗎?

不是。是否一起還房貸雙方可以相互協商,並做好記錄,以免以後發生糾紛。房貸不屬於共同債務,產權是哪一方的就由哪方進行承擔。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婚後一起還房貸離婚如何分割?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個人財產。該房屋是一方婚前購買取得,應當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同樣按揭貸款也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共同償還按揭貸款的行為,並不能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但考慮到在婚姻存續期間曾共同清償該筆貸款,如果在離婚分割財產時不作任何考慮是有悖於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

因此根據有關人民法院對處理離婚財產的有關精神,對於這類財產的分割,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同樣,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2、對於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於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3、若配偶方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於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後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併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宜拘泥於各半分割。因此,這套房屋應屬產證登記人即一方所有,可要求返還自己清償貸款的部分。

其實對於夫妻結婚之後的財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婚前財產公證有效力,並且效力很高,如果雙方覺得有必要,可以將婚前財產約定進行公證,進一步明確房屋產權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