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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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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對私募基金的募集主體、募集程式、募集義務等進行了明確規定,要求募集機構需向特定物件進行宣傳,並設定不低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並探索回訪確認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辦法?

《辦法》規定,私募基金募集機構主體有兩類,一類是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一類是在中國證監會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併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的基金銷售機構。

在 募集程式上,《辦法》規定,需依3個層次層層遞進:

1.募集機構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向不特定物件宣傳的內容,但僅限於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資策略、管理團隊等資訊。值得關注的是,非特定物件轉變為特定物件,必須經過調查問卷測試和評估匹配。這意味著,如果微信有好友沒有經過測試和評估匹配,那麼在微信朋友圈的產品宣傳也不合規。

2.在通過調查問卷的方式完成特定物件確定程式後,募集機構可以向特定物件宣傳推介具體私募基金產品。募集機構有義務充分揭示私募基金產品的風險,既保證私募性,又提示風險性。

3.募集機構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式後,才可簽署基金合同。《辦法》規定,對於合格投資者的甄別和認定責任,由募集機構承擔。募集機構須實質審查合格投資者相關資質,要求投資者出具合格投資者的相關證明後方可簽署合同,明確禁止非法拆分轉讓。

為了防止挪用募集資金的亂象,《辦法》還明確引入資金賬戶監督機構,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訂監督協議,對募集專用賬戶進行監督,保證資金不被募集機構挪用,並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辦 法》規定,募集機構有強制設定不低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和探索回訪確認制度的義務。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絡投資者,根據基金合同,投資者在冷靜期內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在冷靜期滿後,募集機構應指令本機構非募集人員履行回訪程式,進一步確認投資者的身份和真實投資意願等,只有在確認成功後方能運用投資資金。

基 金業協會介紹,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公示資訊中公示是否建立回訪確認制度,目前對於履行回訪確認制度採取鼓勵態度。下一步,基金業協會將持續評估辦法的相關實施效果,配合國務院《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的制定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修訂工作安排,按照私募基金統一標準、集中登記備案、分類監管的要求,另行通知回訪制度的正式實施時間。

基金業協會表示,《辦法》的出臺,首次系統地構建了一整套專業、具有操作性、適應我國私募基金行業發展階段和各型別基金差異化特點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對塑造私募投資基金“買者自負、賣者盡責”的信託文化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基 金業協會提示,《辦法》的正式生效時間為2016年7月15日。從釋出到正式實施的3個月過渡期內,募集機構應當儘快完成相關行為整改和內部制度建設,切實做好特定物件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匹配、基金風險揭示、合格投資者確認、投資冷靜期、基金合同的制定、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開立、監督協議的簽署,以及辦法規定的其他義務的配套準備工作。

在辦法正式實施後,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嚴格按照《募集行為辦法》的規定,嚴肅執行自律規則和行業標準,一旦發現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情形將做出相應的自律處分,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情形,將移送中國證監會或司法機關進一步處理。

與最新的管理辦法相比較而言,新辦法規定了24小時的強制冷靜期,且新辦法還明確了私募基金賬戶的監管機構,這有利於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但是新辦法要2016年7月15才正式實施,所以目前也是適用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