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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財產保全訴訟如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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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情形,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財產保全規定》),對財產保全內容、具體操作步驟進行全面而具體的規定。

信託財產保全訴訟如何申請?

信託財產在信託存續期間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財產。因此在信託糾紛中,若申請人進行財產保全必須分清信託公司哪些財產可以進行保全。

信託財產在信託存續期間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財產。委託人將其財產委託給受託人進行管理,在信託依法設立後,該信託財產即獨立於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固有財產。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財產,以及通過對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等方式取得的財產,均獨立於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享有的權利表現為信託受益權,信託財產並非受益人的責任財產。

因此,當事人因其與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之間的糾紛申請對存管銀行或者信託公司專門賬戶中的信託資金採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託法》第17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應當准許。已經採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銀行或者信託公司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該賬戶為信託賬戶的,應當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對信託公司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的保全,也應當根據前述規則辦理。

涉及到信託財,首先雙方應該明確好信託財產應該是如何處理,必須體現在信託合同之中,如果雙方之間有爭議的話,那麼信託財產是屬於退回還是繼續進行信託,如果沒有達到預期所進行的收益標準,那麼信託公司應該如何進行賠償。